2022年3月31日,全國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議召開,會議傳達“十五條硬措施”!企業主要負責人必須嚴格履行第一責任人的責任!
3月4日,中央一台播放了《今日說法》 兩會特別節目“明察暗訪促安全”,節目明確提出:目前大多數生產安全事故背後主要原因就是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的問題,國務院安委會在兩會期間發布這個特別節目也是對後期事故處理的一個導向和確認,發生事故首抓主要負責人,主要負責人要承擔主要責任判刑,要從嚴從重並加大媒體曝光!
新安法已經實行,“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麵負責”這一條款對於企業“一把手”來說,是壓力也是動力。主要負責人重視安全流於表麵,一直是部分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痛點,而首次在法律層麵提出第一責任人的說法,體現出企業主要負責人對安全生產的極端重要性。
原安監總局3號令及80號令中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的定義:
企業主要負責人問責條款
新《安全生產法》對於企業共有24條問責條款,即“24條問責”清單,其中有6條問責的法律責任條款直接是針對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如下:
1. 安全生產資金投入違法行為,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主要負責人未履行職責,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3.主要負責人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罰款。
4.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違法行為,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5.主要負責人事故救援違法行為,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級、撤職的處分,並由應急管理部門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罰款;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6.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等違法行為,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情節嚴重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一)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一百八十日內三次或者一年內四次受到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的;
(二)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
(三)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拒不執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作出的停產停業整頓決定的。
歸納起來,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問責分三種情形:
一是未發生事故,但未履職的問責處罰。
即不履行法定安全生產職責(其中包括安全生產資金投入違法行為和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違法行為)、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未發生事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也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二是不履行職責,發生事故的問責處罰。
不履行法定安全生產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並且按規定“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如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或者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按照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的罰款數額進行處罰,最高可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罰款;對待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以上兩種情形,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三是關於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能力的問責處罰。
即有可能企業主要負責人按照有關職責清單在履行安全生產職責上未有重大明顯問題的(或暫且不問是否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或也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但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經多次整改依然不具備的,企業管理難以控製(即“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這與“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是有區別的),或不知如何控製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由於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生產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這與“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的處罰是有區別的),將受到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情節嚴重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以上是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個人問責的處罰。實際上,相應的與企業安全生產職責有關的問責處罰條款近14條,由於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麵負責,因此作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對這14條處罰負責。
餘下的4條是關於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機構的違法行為(第九十二條)、關於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職責(第九十六條)、關於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行為(第一百零七條)和關於其他人員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事故違法行為(第一百一十一條)等4條職責,雖與企業主要負責人沒有直接關聯,但也應承當相應的管理不到位或管理不善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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